遇到涉外婚姻问题,拔打免费涉外婚姻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涉外婚姻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涉外婚姻律师  >  涉外收养  >  涉外收养规定  >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无效收养行为是什么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无效收养行为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424人  作者:北京涉外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收养的成立是养父母养子女亲属关系发生的惟一途径,合法收养关系对收养和被收养人间以及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发生一系列法律效力。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履行法定的手续,才能合法有效,才能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具有:收养人的条件,被收养人的条件,送养人的条件都符合法律原则。

无效收养行为是什么

无效收养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有效要件而导致无效的收养行为。

许多国家的亲属法大多设立收养无效与撤销双轨制或单一制,以便对违法收养行为予以处置并制裁。我国《收养法》单采收养无效的规定。《收养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根据这一规定,导致收养无效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1、收养主体不合格

(1)收养人不合格。 有子女的、未满30周岁者收养子女的、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者年龄差不够40周岁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人、不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人,都属于收养人不合格。

(2)被收养人不合格。 被收养人不合格,是指被收养的人已满14周岁、不属于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因自愿性有瑕疵而导致收养无效

因自愿性有瑕疵而导致收养无效,是指未经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一方下落不明或查找不到的除外);未经夫妻双方同意收养的;未经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同意的;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子女未经死亡一方父母同意的;孤儿的监护人送养未经孤儿的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的。由于上述情况违反了收养法关于收养成立的有效条件,因而导致收养无效。

3、因合法性不具备而导致收养无效

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收养两名以上子女的、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的、为了再生育子女而送养子女的行为等 , 都属于违法行为,法律不赋予其效力。另外,收养关系也因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导致收养无效。依据我国《收养法》规定,未经登记或欠缺有效条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4、收养无效的确认

收养无效的确认,可依诉讼程序,也可依行政程序。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的 ,由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确认收养无效。依行政程序确认收养无效,是由收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依法宣布该项收养登记无效。无论是依行政程序认定的,还是依诉讼程序确认的,收养登记机关都要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一经确认收养无效,收养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


北京涉外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如果您遇到涉外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涉外婚姻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涉外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涉外婚姻流程

只有专业才能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专业涉外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对于涉外婚姻家庭而言,纠纷不是两个人的事情,也会给他人带来痛苦,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影响两个地域,甚至国家。聘请专业律师量身定制解决方案,是为上策。
如果您遇到涉外婚姻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涉外婚姻法律咨询电话:,专业涉外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涉外婚姻律师推荐

杨曦律师
杨曦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涉外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涉外婚姻家事专业律师,执业多年,拥有丰富的实操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14层E室

涉外收养规定相关案例

涉外收养规定相关资讯

北京涉外婚姻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涉外婚姻律师为您提供免费涉外婚姻法律咨询服务。

涉外收养规定相关文书

法邦涉外婚姻律师为您提供涉外收养专业律师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涉外婚姻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涉外婚姻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涉外婚姻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涉外婚姻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