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甘XX与李XX离婚案件是否需要通过再审程序撤销原调解书问题的函
(1989年9月7日)
XX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民请字第1号关于甘XX诉李XX离婚申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对甘XX与李XX离婚案是否需要通过再审程序撤销原调解书的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
从该案情况看,甘XX在反映丁XX插足其婚姻家庭的问题的同时,已同意与李XX离婚,并领取了离婚调解书。离婚调解书已经生效,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也已执行完毕。因此,通过再审程序撤销原调解书依据不足。事实上,即便撤销离婚调解书。甘XX与李XX也难以恢复婚姻关系。根据该案上述情况,我们意见以多做甘XX的思想工作,促其息诉为宜。对于原审法院在审理该案中的问题和责任,应切实查明情况,如有违法乱纪,应严肃处理。
至于李XX与丁XX的问题的处理,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二种意见,即可向有关单位如实反映,并建议酌情处理,以资教育本人,挽回社会影响。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