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陈某与丈夫十多年前结婚,不久协议离婚,丈夫担心陈某与女儿未来生活会有问题,曾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2010年给付赡养费一百万元”,但离婚后没几个月,两人又复合。两人第二次结婚,陈某不堪男方外遇不断,气得提起离婚诉讼获法院判准,陈某独自抚养女儿,但生活压力大、经济困难,她拿出第一次离婚时的赡养费约定,要求前夫付款遭拒。陈某提起履行离婚协议诉讼,前夫指出,当时写下这个约定是要陈某同意离婚的条件下才支付一百万元,但两人后来又再次结婚,之前的离婚条约定就已失效,否则两人第二次结婚后,陈某仍要他付一百万元,那第二次结婚有何意义。
法院判决:
法官审理认为,两人第二次结婚时,第一次协议离婚的约定就已失效,否则就丧失第二次结婚的意义,违反诚信原则;也就是说,丈夫因第二次结婚而撤销第一次离婚赠与妻子一百万元,原先的赠与赡养费约定无效。
律师观点:
离婚时,一方急于结束不幸的婚姻,草率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后,分配利益较少的一方后悔,想重新分割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由于原离婚协议书签订的较为简易,法院往往不会对离婚条件重新认定。与诉讼离婚相比,协议离婚具有省时、省力的优势,同时,也不会出来诉讼离婚再见是仇人的尴尬,但是,协议离婚后因履行协议、再次分割财产而引发的争议也屡见不鲜,对此,一份完善的《离婚协议书》至关重要。本案陈某属于二次结婚,第一次协议离婚的约定就已失效,法院判决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