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某与陈某于1960年4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子, 现均已长大成人。1974年开始,双方因家庭矛盾而将经济分开,夫妻感情逐渐淡漠。1980年,陈某由江西省丰城矿务局工程队卫生所调往江西省洛市矿务局职工医院工作后,便很少回丰矿家中。1988年9 月,陈某赴美国探亲,在此期间,双方通讯逐渐减少,尔后中断书信联系。王某及有关部门曾多次劝陈某早日回家团聚,但陈某置之不理。为此,王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理由,向区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生育二女一子,现均已成家立业,有固定工资收入。原、被告从1974年开始,因家庭矛盾和性格等原因,经济开始分开,嗣后,夫妻感情淡漠。1980年陈某经要求调往洛市矿务局职工医院工作后,其很少回丰矿家中,形成分居事实。1988年9月,被告陈某获准赴美国探亲,后通过托福考试,被美国俄亥俄州医科大学录取并获得奖学金,成为自费留美学生。被告陈某留美期间,几乎断绝与原告王某的信件来往。原、被告双方均感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准予解除婚姻关系。
律师观点:
王某诉陈某离婚一案,法院主持调解, 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从程序到实体,处理是完全正确的。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实无和好的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应认定王某与陈某感情确已破裂。同时,这种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之间的离婚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决定由其作一审受 理是完全正确的,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具有确定国际管辖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