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儿子宁依文死亡,原告丁某某系其母,居中国,其子被告唐某加拿大籍。宁依文死前离异,父亡,涉及财产有四套房屋,股票,存折等。被告称应适用加拿大法继承,原告没有权利继承动产,又主张有遗嘱,但是一直拿不出。原告认为房屋应一人两套,动产不在本案处理。现祖孙二人因房屋分割继承发生纠纷诉至中国法院。
案件结果
四套房屋平分,变更登记手续自行办理。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合理,本案仅处理四套房屋,同意适用中国法律。被告主张被继承人留有遗嘱,但在长时间内未向法庭提交遗嘱,本院对此难以采信。所以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原、被告系宁依文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继承权,双方对房屋估价无异议,故进行平分。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被告不能提供遗嘱,所以按照法定继承,原被告系第一顺位继承,故遗产份额实行等分。本案中涉及到是否适用外国法,根据我国涉外婚姻继承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因原告主张在本案仅处理不动产纠纷,主张合理,故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中国法律实现继承。法院判决公正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