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胡某与被告汪某签订服务合同,由被告为原告介绍越南女友,收取介绍费70000元,并出具了一份收条,约定如果给原告介绍的女友在一年内逃婚,被告承诺退回70000元。几天后,介绍的越南女友就走了,汪某先退还了20000元。后来,汪某出具两份欠条,承诺剩余分两次还。之后汪某只还了10000元,剩余40000元至今没有返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40000元。被告辩称,欠条是在威逼情况下打的,原告越南媳妇跑掉与被告无关,打的收条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判决
被告汪吴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胡运君人民币19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二人违反国务院有关涉外婚姻介绍的规定,都有过错,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应负担70%的责任,原告自负30%的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考虑服务合同是否生效?根据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本案被告为原告介绍越南新娘,该行为违反了国家禁止进行涉外婚姻介绍的强制性规定,也有违婚姻法自愿原则,故双方的服务合同应属无效。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都有过错,故责任平分,法院判决公正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