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两原告周某,周某某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母亲死后,两原告被国外亲戚收养并且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现为x国国籍。之后,被继承人与被告吴某再婚生活,被告吴某带有一未成年人孩子杜某一起。被继承人期间购买一套房屋。被继承人死亡,没有自书遗嘱,留下房产,现两原告诉求法院按照法定继承平分房产。被告不同意。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关于继承房产的诉讼请求。该房产由被告吴某和孩子杜某继承。
本院认为,原告分别被他们亲戚所收养,该收养关系适用x国的法律。现两原告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在我国进行的诉讼,应当适用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两原告与其生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不存在法定继承。
该房产系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杜某当时未成年人就一起生活且尽到照顾义务,故由吴某与杜某继承。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两原告分别被他们在x国的亲戚收养为儿子或女儿,因此两原告对其生父即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我国法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两原告与亲生父母关系消除,不享有婚姻法上的法定继承。
房屋是再婚期间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孩子杜某由于当时母亲再婚时是未成年人,且一直生活在被继承人身边,对被继承人尽到了照顾的义务,故房产由被告和孩子杜某继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