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甲某与被告乙丙,第三人丁戊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被继承人立下公证遗嘱,指定自己财产房屋归原、被告与第三人所有。被继承人去世后,第三人将其继承份额赠与给原告,原告为此占有上述房屋五分之三的继承份额。原告曾请求被告乙、丙将其继承份额赠与给原告,却遭拒绝。为了保持房屋完整性,请求法院判令: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欧某乙、欧某丙每人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被告与第三人未答辩。
法院判决
房屋归原告,原告支付补偿款给被告二人。
本案是遗嘱继承纠纷,因涉案房屋在中国大陆,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应适用中国大陆的法律。而本院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有权审理涉澳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公证遗嘱有效,因原告欧某甲占有涉案房屋五分之三的份额,加之涉案房屋是一个整体,不宜分割继承,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
本案提及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叫最强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例如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等。本案中涉案房屋在大陆,香港法律也有此规定,故适用大陆法律。
本案被告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遗产分割应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本案原告已有多部分份额,为了使房屋发挥应有效用,故法院支持原告诉求,允许折价赔偿被告,取得房屋所有权。判决公正合理。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