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中国籍公民赵某与被告日本籍公民佐某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之后被告独自回日本居住。赵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被告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被告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原告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现原告诉求法院判决儿子由自己抚养。
法院判决
儿子由其父抚养。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法律更有利于保护赵小虎的权益,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儿子抚养问题,根据涉外法律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所以说本案中儿子在中国出生,获得中国国籍,一直生活在中国,这里有利于他的成长。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故法官判决儿子由父亲抚养。并且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判决离婚。
经过外国法律查明,日本的法律也规定儿子与父母的关系依父亲国法律。所以说法院判决公正合理。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