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先生和前妻赵女士已经年过五旬,他们二人都是美国公民,都住在美国。不过,他们原本都是中国人,在上海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之后感情不和,在美国离婚并取得了美国的离婚判决书。期间购买了四套房屋分别位于两人名下。陈先生认为,现在离婚了,这4套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依法做分割。不过,赵女士却反驳说,美国的离婚判决书不能作为双方离婚的证据,中国法院还没有承认。
法院判决
认定位于厦门的两套房产归赵女士所有,位于上海、苏州的两套房产归陈先生所有。
本案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本案当中,夫妻双方此前已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双方应该履行协议。本案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争议的标的为不动产,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即中国法律审理本案。
律师说法
本案中谈及美国的离婚判决书是否在中国法院有效的问题,也就是境外判决书需申请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而在本案中,由于当事双方拒绝向中院申请承认,所以只能承认两个外国人在外国办理离婚这一客观事实,而不承认他们离婚判决书里的具体内容,比如财产分割、子女分配。
因为涉及不动产的纠纷,根据涉外法律规定,我国法院有管辖权。法官判决公正合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