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涉外婚姻,结婚后,原告一直未申请号签证,不能与被告一同生活,诉请法院离婚。
原告王某诉被告大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王某与大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7月20日在辽宁省民政厅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登记后,大城某某便回日本生活,王某一直居住在国内,双方未共同生活。大城某某回日本后,王某办理签证手续一直未通过审批。现王某以无法赴日本与大城某某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离婚。被告大城某某未作答辩。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法院确认上述事实,有王某的陈述笔录、结婚证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经法院审查,可以采信。遂判决原被告离婚。
律师说法:夫妻未建立起感情基础,不能共同生活,应准予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王某和大城某某婚前感情基础不牢靠,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双方系涉外婚姻,王某签证未通过审批无法赴日本与大城某某共同生活,故法院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