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
法律文书的送达是重要的法律程序,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包括起诉书、免予起诉书、裁定书和判决书等),应当直接交给应受送达人;应受送达人不在,可以由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以上称直接送达。
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拒绝接受或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以依法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即由送达人邀请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的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居委会、村委会主任等)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书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并由有关人员签名。
留置送达和直接送达的法律效果相同。
涉外离婚文书如何送达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6)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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