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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是指什么,没收财产如何适用,注意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28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没收财产是指什么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刑的运用方式,在刑法分则中主要规定了三种方式:(1)并处没收财产,即应当附加没收财产。(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即量刑时可以附加没收财产,也可以不附加适用没有财产。(3)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这种情况下则是在罚金刑和没有财产刑中择一适用。没收全部的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从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根据刑法,情节严重的走私、伪造票证、伪造假币或运输假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抢劫、贪污等侵犯财产罪;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等均可被判处没收财产。

二、没收财产如何适用

1、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有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界定没收财产的范围,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确定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二是犯罪分子的财产决定的全部没收还是部分没收。

2、没收财产的执行。第一,没收财产以前的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第二,没收财产无论是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均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一起执行。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与其他刑罚不同,管制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可折抵2日刑期。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是可以计入执行期的,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能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是不能计入管制执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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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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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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