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首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需要满足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正确理解投案是认定自首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自动投案解释为: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二、接电话通知后投案的是自首吗
对于犯罪嫌疑人接受司法机关的电话通知到司法机关接受处理,能否认定自动投案,目前司法实践通说的观念是应当予以认定,概括为以下理由:一是犯罪嫌疑人归案具有主动性。虽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发现,但接到司法机关的通知,即前去接受处理,不能认为是被动归案,具有主动性。设想,如果在公安机关通知接收处理后潜逃了,通缉后回来投案,按《解释》规定还成立自首,老老实实去公安机关处理却不成立自首,不符合常理。此外,《解释》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投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通知本人后,本人自行前去接受处理的,反而不是自动投案,根据举重以明轻原理,认定自动投案符合立法原理。二是符合刑事诉讼效率原则。司法资源节约是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意图,理解自动投案不能过分狭隘。通知后到案并被采取强制措施,只要能促进案件迅速审结,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三是电话通知行为,不属于刑事诉讼规定的强制措施。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捎口信、电话通知,不属于上述范围,也不属于讯问。因此,通知后到案认定自动投案,不违反司法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