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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此文章帮助了40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司法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活动区域予以限制,并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该制度的设立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其手段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区域适当限制。它是一种强度界于取保候审和拘留之间的强制措施。

世界上多数国家没有这一制度。只有德国、意大利、奥地利等大陆法系中的少数国家有类似规定。在我国,1997年刑事诉讼法出台之前,也存在着存废之争,但最终刑事诉讼法仍将其保存下来。保存的主要理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介于取保候审和拘留之间的情况下,无从把握,特别是当前人口流动性强,异地作案越来越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找不到保证人或没有保证金,又不符合拘留条件的情况下,不对他们采取强制措施,会放纵罪犯妨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废之理由是监视居住在实践中难以把握,范围大了起不到监视居住应有的作用;范围小了,无异于拘留。我们认为,既然刑事诉讼把监视居住制度保留下来,就应象取保候审那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联合发文的形式将其具体化。

二、监视居住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这里涉及到住处、居所与住所的概念界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意见》规定住所指户籍所在地,居所指没有住所,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显然刑事诉讼法不能借用民事诉讼法上的定义,因为民事诉讼上的定义是解决管辖问题,用在这里外延过宽。如果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自己居住的市县,那么无异于取保候审。但是将住处、居所仅理解为居住的庭院或居住的房屋,又不免有拘留之嫌。这种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视居住又不能象拘留那样判刑之后折抵刑期,因此难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我们认为,对社会危险性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将住所居所范围界定相对宽些,对社会危险性较大的可界定严些。可将此处住所居所,界定为生活必需的地方。

再看后款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这里需要界定的是未经谁的批准不得离开谁指定的居所。实践中曾发生公安机关批准被告人离开指定居所,而检察院法院需要询问将其提审时,被告人已离开了被监视居住地。因此我们认为,未经批准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机关指定的居所。

第57条第2款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他人指哪些人?显然,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任何人是行不通的,因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监视居住在家里时,不可避免地会见同住的人。除了同住的人外其它近亲属是否属需批准会见的他人之列。鉴于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外甥子女、孙子女等范围过广,因此会见近亲属应属批准之列。此外,公安部《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第17条规定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经公安机关批准。因此,我们认为将他人界定为同住的人为宜。

侦查阶段决定监视居住的,起诉阶段如果也决定监视居住,是直接适用,还是变更手续;同样,起诉阶段决定监视居住的,如果审判机关也已决定监视居住是直接适用还是变更手续。有人认为直接适用,仅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免烦琐手续。我们认为应该变更手续,因为此时可以参照《取保候审的规定》第22条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已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审前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此外,监视居住的时间起止时间的计算等也都很模糊,鉴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已发布施行,监视居住程序中很多不明之处可参照该规定。因此本文建议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发布规定将监视居住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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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14天,特殊情况最长37天。从性质上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在法律上只是涉嫌犯罪,所有公民未经法院判决都不得认定为有罪。因此在这一阶段,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或朋友可以聘请律师介入侦查,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律师越早介入对其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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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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