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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罪犯减刑的依据是什么,死缓减刑审核哪些内容?

此文章帮助了381人  作者:桂林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死缓罪犯减刑的依据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第210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二、死缓减刑审核哪些内容

审核内容:

1、原判死缓罪犯,服刑是否满2年;

2、服刑期间是否有故意犯罪行为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具备刑法第50条之规定;

3、原判无期罪犯是否服满2年,是否具备刑法第78条之规定;

4、罪犯服刑期间获得的考核奖励情况。

办事程序:

1、专干初审监狱呈报减刑材料;

2、审核领导小组集体研究;

3、狱政处处长审核。

监管措施:

1、监狱呈报前,公示拟报名单;

2、省局审核后,报请省高院裁定;

3、省高院裁定后,由各监狱公布结果;

4、日常检查与监督。

桂林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缓刑考验期并不代表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免除刑罚。是否执行原判,取决于他在考验期的表现,考验期间内没有再犯新罪,没发现未判的漏罪,没有情节严重的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的,期满后原判的刑罚才能不再执行。否则,需根据情况,执行原判决或重新审判。因此在考验期内的表现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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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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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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