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对自首的投案时间有限制吗
自动投案必须发生在犯罪嫌疑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对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定。自动投案的时间跨度大,既可以在犯罪被发觉之前投案,也可以在犯罪被发觉之后投案。但其前提应是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投案。
在下列情形下投案,均可成立自动投案:一是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自动投案;二是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即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三是犯罪事实己被司法机关发觉,而司法机关出于种种考虑,暂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在此情况下投案;四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五是司法机关正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犯罪嫌疑人确已准备去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司法机关捕获。这种情况必须符合三个条件才能视为自动投案:其一,犯罪嫌疑人不仅有准备投案的心理活动,而且要有准备投案的行为表现;其二,在去投案途中被捕时,能提供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确实是去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投案;其三,犯罪嫌疑人所交代的准备投案的事实,必须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
二、如何认定自动投案
这是自动投案的实质性条件。从两个方面理解投案的自动性。
首先,通常情况下,“自动”可以体现的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基于自由意志选择而归案;而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不论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还是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后,或是经亲友主动投案后,犯罪嫌疑人被送去归案,都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被亲友欺骗或强迫、麻醉一同投案的,不是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其次,“自动”还要求犯罪嫌疑人自愿将自己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如以信电投案,处于他乡尚不能立即归案,还要告知自己的处所,等候司法机关的处理的,才能认定为自愿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情形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一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二是委托他人代为自首或以信电方式自首而本人拒不到案的;三是犯罪嫌疑人匿名将赃物送回司法机关或原处或用信电等匿名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指出赃物所在地的。此三种情形,因行为人的行为表明其并没有将自身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所以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