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一般累犯的条件有哪些
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一定期限内又犯一定罪的罪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构成一般累犯须具备3个条件:(一)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二)前罪、后罪都应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三)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二、构成特殊累犯的条件有哪些
刑法典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累犯的规定。它具有如下构成条件: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这反应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毒品犯罪的,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换句话说,构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