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进行正当防卫的情形
对下列几种行为,均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
(1)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令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等;
(2)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防卫;
(3)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5)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
(6)对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因为上述各种行为,有的是正当合法行为,有的是缺乏侵害紧迫性的行为。
二、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情形
(1)防卫挑拨,是指为了加害对方,故意以挑衅、引诱等发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
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2)相互进行的非法侵害行为,是指双方都出于不法侵害的故意而进行的相互侵害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在相互斗殴中,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因而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一是斗殴一方已经放弃侵害,例如宣布不再斗殴或者认输、求饶、逃跑,而另一方继续侵害;
二是在一般性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面临着生命的严重威胁。
在这两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均无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而应视具体案情,应以相关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