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犯罪主体有何要求
我国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单位犯罪,但是,由于我国存在多种经济体制形式,单位的客观表现形态也不尽相同,有名为单位实为个人,有名为个人实为单位,还有单位和个人均难以区分的混合体。因此,相关司法部门在对一个具体的犯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认识上分歧较大,有时甚至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对此,我们认为,对于犯罪主体的准确确认是单位犯罪能否成立的核心和关键。单位犯罪主体的特征:能够构成单位犯罪的单位,只能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单位
(一)单位是一个组织体。单位,按照辞海解释,是指机关、团体或属于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单位和个体相对立,属于集体的范畴,表现为社会的组织体,包括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两种形态。
(二)单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刑法确认的单位主要有五大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依照我国宪法规定包括国家权利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机关。根据我国的政治实际,乡级以上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人民政协,也应当以国家机关论。
1、团体包括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人民团体,是指享受国家财政拨款、在群众自愿参加的基础上成立的,代表参加者利益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如乡级以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
2、社会团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 。
(三)依法设立的单位,才是单位犯罪的基础主体。
第一、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单位不是广义的单位,而是狭义的单位,是依照法定程序建立的组织,而不是非法组织。
第二、刑法对于非法组织不作为单位犯罪处罚在分则中有明确规定,如组织分裂国家罪、组织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颠覆国家政权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哄抢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以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等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法律和法规要求,合法的组织在履行法定程序或者法律规定的登记手续后,才能进行成立并进行活动,如机关要选举,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要办执照,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等。
(四)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成立的组织才是刑事法律意义上的单位,没有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组织,我国刑法明确将其排斥在单位犯罪之外。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现行《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的该条规定基本确定了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原则。但是如果刑法分则或其他法律规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的,则依规定实行单罚,例如刑法典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等单位犯罪便是只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本身。
对于罚金的确定,1997年刑法主要采取了两种方式:
(一)仅仅规定对单位科处罚金,但对于数额没有限定,例如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等;
(二)明确科处罚金的数额。此种科处方式依据数额计算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明确规定罚金的数量,例如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另一种是以犯罪数额为基准,按比例科处罚金,例如第191条洗钱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