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刑事问题,拔打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刑事律师  >  刑事诉讼  >  其他刑事诉讼问题  >  刑事诉讼中哪些人员要回避,办案人员是否回避谁来决定

刑事诉讼中哪些人员要回避,办案人员是否回避谁来决定

此文章帮助了95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刑事诉讼中哪些人员要回避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得参加本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1条的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8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以上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06条分别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曾经担任过该案某一审判阶段审判工作人员不能再次担任该案的审判工作,也应当回避。而且根据有关司法精神,曾经担任过本案侦查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起诉、审判工作,曾经担任过本案起诉工作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审判工作。

二、办案人员是否回避谁来决定

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当事人认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及其他办案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案件的,都可以提出申请,要求该办案人员回避。当然,在刑事诉讼中,并不是当事人一提出申请,办案人员就应当退出办理本案,决定办案人员是否回避应经过一定的程序。办案人员认为自己应当回避,不能随便就退出案件的办理,而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审批。那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要求办案人员回避的申请或者办案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后,由谁来决定办案人员是否回避呢?

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对不同的办案人员,决定其是否回避的人或者单位也各不相同。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侦查人员回避或者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决定。

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检察人员回避或者检察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的,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回避或者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行提出回避的,由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决定。

在案件的审判阶段,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的,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院长回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自行提出回避的,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决定。对公安机关负责人是否回避,之所以要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这主要是因为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公安机关的各项工作都由其负责人决定和承担责任,是否回避如果由其本人决定,那么这一程序就成了形式。

此外,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与审判人员的回避一样,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一些刑事案件的审理,曾经发生过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审判长或者合议庭直接就作出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决定的情况。出现这种偏差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审判人员认为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不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他们的回避不是什么重要的原则问题,规定由人民法院院长来决定,程序过于繁琐,会影响法庭审理正常、及时地进行。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也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也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因此,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的回避,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公正办理,意义重大,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对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不论是决定回避还是不回避,都只能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而不能由审判长或者合议庭直接决定。

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办案人员自行提出回避,到作出该办案人员是否应当回避的决定,中间要经过一段时间。在这期间,除侦查人员外,其他办案人员在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自行提出回避后应当立即停止继续办理案件,等待决定作出后再作处理。但侦查人员在回避作出决定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某侦查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而提出回避申请,在作出该侦查人员回避的决定前,该侦查人员还要继续办理案件,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活动。之所以这样,主要是为了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证据灭失,这是符合侦查活动特点和办理刑事案件需要的。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后,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条件的规定和程序作出批准或者驳回的决定。如果司法机关决定驳回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一次。申请复议时,申请人可以重申过去提出的理由,也可以增加新的理由。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检察院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刑事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刑事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北京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刑事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死刑复核程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刑事诉讼期间,死刑复核权等刑事诉讼专业知识。
如果您遇到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刑事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