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回避有哪些种类
在诉讼法学理论上,回避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划分,但为人们普遍接受的是根据其实施方式的不同进行的划分,即将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28条确立了自行回避制度。这种制度的实质是通过公安司法人员的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意识,消除可能导致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的人为因素,使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员自觉退出诉讼活动。
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公安司法人员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按照我国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因而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一样,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
根据申请回避是否需要提出理由,回避在理论上又可分为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两种。有因回避又称为附理由的回避,是指拥有回避申请权的诉讼参与者只有在案件具备法定的回避理由的情况下,才能提出要求有关公安司法人员回避的申请。无因回避又可称为强制回避或不附理由的回避,是指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无须提出任何理由,即可要求法定数量的司法人员回避,这种申请一旦提出,即可导致这些公安司法人员回避。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无因回避制度,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一般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某一公安司法人员具有法定的回避理由。
二、刑事回避提出的期间
回避的期间,是指回避适用的诉讼阶段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因而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根据这一规定,审判长在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申请回避权后,当事人即可以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换言之,在法庭审判开始以后,审判长应首先向当事人告知申请回避权,然后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这一权利。只有这样,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审判人员、公诉人等才能被排除出法庭审判过程。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阶段适用回避的规定,既适用于第一审程序,也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起诉阶段回避的程序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为确保回避制度在这两个诉讼阶段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在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开始后,即应分别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当事人告知回避申请权。由于侦查与审判不同,诉讼各方在侦查阶段难以集中在同一场所进行诉讼活动,因此一般认为侦查阶段的回避应以自行回避和指令回避为主,同时兼采申请回避。但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应加强对侦查程序合法性的监督。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如果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自行主动回避。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如果发现某一检察官有法定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的,可以指令其回避。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当事人各方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要求该检察官回避的申请。对于案件已被决定移送法院审判的,当事人在开庭后也可以要求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