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简言之,就是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根据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决宣告前一人所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在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对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这里的法定的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个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基本准则,在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第一,吸收原则。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之刑吸收轻罪之刑的合并处罚原则。
第二,限制加重原则。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原则。
第三,并科原则。也叫做相加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刑法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处罚原则。
(二)如何计算数罪并罚的刑期
数罪并罚刑期的计算方法依不同情形而有所区分,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首先,判决宣告以前,一个人犯有数罪的。这种情形下应当对所犯各罪分别量刑,然后按照刑法第69条规定的上述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依照吸收原则处罚外,其他刑种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其中,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
第二种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这就是数罪并罚计算刑期的先并后减方法。其中,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三种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这就是数罪并罚计算刑期的先减后并方法。
以上就是笔者对什么是数罪并罚以及如何计算数罪并罚的刑期的解答。明确数罪并罚的处罚原则有利于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果您对这个问题还存有疑问,不妨找一位刑事法律方面的律师,解决您遇到的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