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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死刑复核权,对死刑复核如何监督?

此文章帮助了30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死刑复核权

复核权是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一旦复核权虚置,程序公正无从体现,被告人的权利就可能得不到正当的伸张,造成冤假错案。但在具体程序上,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2条仅规定了复核组织,而对复核的内容、方法、复核后的处理、复核的期限等并未作出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立法的欠缺与其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极不相称。尤其严重的是,死刑复核程序采用书面、秘密的运行方式,由法院单方面控制全部程序的过程,控辩双方对此既不能加以选择,也不能进行有效的参与。

而法院内部审查的程序价值有限,不利于彻底发现错误,尤其是事实上的错误。这使得死刑复核程序难以发挥其应用的效果。程序设置的不公正、不合理带来人们对实体结果的质疑。草率对待的不仅是个体的生命,更是人们对法制的信任。

二、对死刑复核如何监督

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人民法院的错误裁判自然不能置之不理,而必须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由于案件处于复核之中,不能行使抗诉权,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对不同的诉讼活动有不同的监督方式,抗诉权仅是法律监督的一种方式。因此,人民检察院可以用检察建议或意见的形式直接向复核审人民法院反映意见,也可以将意见报请复核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由与复核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向复核审人民法院反映意见。从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防止错误、保障司法公正的现实意义来看,应当将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工作适当地向前延伸,以便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此程序上的监督职能。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及时发现判决、裁定的错误并加以纠正的有效监督方式不是目前被动的“事后监督”,而是具有前瞻性积极意义的“事中监督”。

事中监督一方面打破了以往那种由人民法院独自进行的“暗箱式”死刑复核,可使检察机关以国家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参与死刑复核过程,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的事中监督可增加死刑复核的透明度,及时发现纠正不当判决,保障公正司法,最大限度地避免错案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提高复核效率。在死刑复核程序实行事中监督可与刑事诉讼中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审判监督、执行程序的法律监督相辅相成,形成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的法律监督链条,进而体现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而依法唯一参加刑事诉讼全过程,履行其监督职责的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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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刑罚不同,管制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可折抵2日刑期。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是可以计入执行期的,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能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是不能计入管制执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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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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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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