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中的疑罪什么意思
所谓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在定罪与否的问题上存在疑问且未得到合理排除的情形。在通常情况下,这里所指的疑问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在定案事实和证据上存在疑问的案件时有所见,这些案件都涉及定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问题。所不同的是,有的案件的最终结果是因证据不足而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有的案件是因为有了权威机构作出dna等技术鉴定才使证据不足的问题合理得到解决,从而使罪犯落入法网。
二、对于疑罪如何处理
疑罪从无即在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时对刑事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一种制度。这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1996年在对刑事诉讼法进行重大修改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增加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
长期以来,对刑事案件中的认定无据,否定无理的疑罪问题没有纳入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罪还是无罪等关键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疑难刑事案件,大都不敢也没有法律依据作出无罪判决,而是采取反复退回补充侦查、司法机关内部进行协商、请示上级机关甚至将案件长期挂起来的做法。其惟一的法律依据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有关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这种做法的结果,必然导致被告人长期受到超期羁押、严重侵犯其合法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
对疑罪案件的处理,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有关司法机关曾作过类似于疑罪从无的规定,试图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弥补法律上的缺陷:一是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4日在《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多次退查检察院仍未查清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并提供足够证据,法院调查也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在判决书说明情况后,直接宣告无罪;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9年12月13日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对这类抓获的罪犯,如有个别犯罪事实难以查清的,暂不认定,就已经查证核实的事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而又确实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上述司法机关的内部规定显得底气不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没有得到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