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据传当事人的条件
1、必须到庭的被告包括:
第一、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案件的被告。
第二、不到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被告。
此外,如果被告是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也可以使用拘传。
2、判断标准就是指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情况,因为未成年人不具有赡养、抚育、抚养的义务,所以没有其他情况。拘传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严格适用。
二、法院据传当事人的程序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决定逮捕。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应当对被告人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拘传的程序应把握以下几点:
1、拘传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拘传被告人时,应当出示拘传票。
3、人民法院执行拘传时,可以使用戒具,如手铐、警绳等,将被告人强制到案,但是,并不是每个案件都要对被告人使用戒具。一般情况下,只有被告人抗拒拘传的,才能使用戒具,并且被告人到案后,讯问被告人时不应当再对其使用戒具。
4、审判人员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被拘传人。这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以拘传为名长时间连续讯问或拘押、变相拘禁被拘传人的现象,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切实维护被拘传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而作出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使用拘传措施时,应当严格遵守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