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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首要分子是否一律都是主犯

此文章帮助了700人  作者:延安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是指处于私仇、争霸或其他藐视社会之动机而结伙成帮进行殴打、争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 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二)客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

(三)主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 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二、聚众斗殴首要分子是否一律都是主犯

通常情形下,首要分子均为主犯,因而刑法将首要分子纳入主犯条款予以规定。但是,这里需要仔细区别刑法第二十六条与第九十七条中首要分子的差异。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可见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显然,这里的首要分子包括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两种。第二十六条只是将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规定为主犯,而未涵盖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此就表明,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多为主犯,但也不能绝对排除认定为从犯的可能。

例如,甲、乙等多人聚众斗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为甲、乙二人,且二人均为首要分子,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的作用,如果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可将甲、乙二人均认定为主犯;但是如果乙所起的作用与甲相比明显较小,不将其认定为从犯有造成罪刑失衡之虞,可将其认定为从犯。

以上就是对什么是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首要分子是否一律都是主犯的介绍。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遇到此类问题一定不要盲目应对,有些行为只会受到治安处罚而不构成犯罪,当事人对此把握不好的,建议寻求刑事律师的帮助。

延安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赌博罪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它与一般的赌博行为是有区别的,其中,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且不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但是情节严重的,需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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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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