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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结果加重犯,哪些犯罪属于结果加重犯?

此文章帮助了158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与该行为性质不相一致的严重结果,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在国外,结果加重犯一般成立独立的罪名。根据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果加重犯的罪名与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结果加重犯不成立独立的罪名。

加重结果的发生,超过行为人的犯意时,应在何种因果关系范围内,负其责任。对结果加重犯的处罚,限于基本犯罪为故意,而于所发生的加重结果为无认识,但有预见之可能。若行为人对于发生的结果有认识,则应成立所认识的罪。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并不以直接因果关系为限,间接因果关系也属之。

结果加重犯,必须具备三个要件才能成立:

1、须有基本的犯罪构成。基本犯既可以是实害犯,也可以是危险犯,但不可能是行为犯。基本犯既可以是故意犯,也可以是过失犯。

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结果加重犯的重结果,原则上应以基本犯罪的实行行为所产生为必要,但与该犯罪具有直接密切相关的行为也可以。同时,基本犯罪行为与重结果之间还应当具有因果关系。

3、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较重的刑罚。

二、哪些犯罪属于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

(一) 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 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 绑架致人死亡的;

7、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 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 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4、 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6、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7、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8、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9、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二) 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 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杀人、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不作为独立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况。在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犯一罪。

通过上文对“什么是结果加重犯”,“哪些犯罪属于结果加重犯”的介绍,相信你对结果加重犯的内容有了一定的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判断行为人犯罪轻重的唯一标准,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认识不够明确的,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避免量刑过重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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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此期限,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表明,追诉时效与刑罚权中的求刑权、量刑权有关,即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具有求刑和量刑权。此外,追诉时效与行刑权无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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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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