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含公检法、纪检、监察、及一切国家公职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以致会造成被审讯对象重伤、死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均明确规定了禁止刑讯逼供。
二、应该怎么认定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即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或者是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含公检法、纪检、监察、及一切国家公职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是刑讯逼供罪,以及应该怎么认定刑讯逼供罪的简单介绍。虽然有的时候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刑讯逼供的行为是因为想尽快破案等原因,但其行为仍然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如果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遇了刑讯逼供,首先要及时寻求刑事方面的专业律师的帮助,要懂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