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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法上的拒绝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后怎么办?

此文章帮助了34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刑法上的拒绝辩护

刑事诉讼中有两种拒绝辩护: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法律根据是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辩护权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权从根本上讲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辩护人的辩护权派生于辩护权的主体。所以,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没有作出理由限制。一经提出,就应当生效。

刑事诉讼中的另一种拒绝辩护是指律师拒绝继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法第29条规定: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以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因此,律师拒绝辩护具有严格的法定条件,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拒绝辩护才能成立。这一点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不同的。

二、被告人拒绝辩护后怎么办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重要诉讼权利。辩护权既然是一种权利,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因此,本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 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对法院指定的辩护人,被告人也可以拒绝该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但需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的规定,对于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几类人因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或是存在缺陷,由其自行行使辩护权,难以充分保 障其合法权益,因此,当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及聋、哑、盲人的,拒绝法院指定的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要求自行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辩护权是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因此,被告人的拒绝是无条件的,只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辩护人就应该立即终止辩护,解除委托辩护合同,退出法庭。如果被告人提出另行委托辩护人,也应予以许可,但变更辩护人不应影响审判正常进行。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当涉嫌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首先人身失去了自由,虽然他可能犯了罪,但是面对着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毕竟是弱者,合法权益也需要法律维护。而法律在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都赋予律师了一些权利,律师能够行之有效的为被告人争取到无罪或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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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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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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