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诈骗罪如何认定?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 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认定保险诈骗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是区分保险诈骗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只有骗取数额较大保险金的,才构成保险诈骗罪。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8条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因而,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未达到上述追诉标准的,不能以犯罪处理,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1)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第4项、第5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其目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手段行为如故意纵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等,属于牵连犯。但是,此处的牵连犯不再按照“择一重罪从重处断”的原则处理,而是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进行数罪并罚。
(2)在实施保险诈骗的过程中实施的上述以外的其他手段行为构成犯罪的,也属于牵连犯,对这种法律没有规定明确的处断原则的牵连犯仍应当按照“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一般原则处理。如为了骗取保险金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
二、保险欺诈是保险诈骗吗?
与保险有关的任何虚假告知与隐瞒真相的行为均可构成保险欺诈。而保险诈骗罪是一种特定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98条是采用叙明罪状的方式对保险诈骗罪作出规定的,但对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应当如何表述与概括,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是学术界一些学者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概括出的一个较为准确的概念是: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法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险欺诈与保险诈骗的区别:其一、行为目的不尽相同,保险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保险欺诈则无此要求。其二。行为主体不同。保险欺诈的行为主体是一切与保险活动有关的人员和单位;而保险诈骗的主体仅限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与保险理赔有关的保险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其三,行为方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