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有以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4、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二、对寻衅滋事罪应该怎么判?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以上就是对于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及其定罪量刑的简单介绍。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需要满足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以及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条件。如果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算是情节恶劣或是情节严重,也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结果,法官在对被告人的判罚上可能就会视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因此我们建议当事人在遇到这类案件时,不妨找刑事方面的律师为其辩护,有了专业律师的帮助,一定可以争取到宽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