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倒卖文物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32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
(1)倒卖三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的;
(2)多次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倒卖三级以下文物多件的等情节;
(3)倒卖二级文物的、倒卖一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的;
(4)倒卖稀世国宝的。
二、认定倒卖文物罪的注意事项
行为人须有倒卖文物的行为,才会构成倒卖文物罪。此处,须注意两点:
其一,须有倒卖文物的行为。所谓倒卖文物,是指违反国家文物管理法规,倒手买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具体表现有二:
(1)无权经营文物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收购或者销售文物;
(2)经国家批准的文物经营单位,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其二,倒卖的对象限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即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不允许个人和未经批准的单位非法经营的文物,包括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与禁止经营的一般文物。倒卖不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不构成本罪。
倒卖文物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倒卖珍贵文物的;倒卖文物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倒卖文物数量较大或者次数较多的;造成文物流失难以返回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在我国的内海、领海倒卖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属于本罪与走私文物罪的法条竞合,应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