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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适用注意什么事项,死刑停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288人  作者:邢台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死刑适用注意什么事项?

对这样的两类人,即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既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适用死缓。应当注意:

18周岁是以犯罪时为准的,而不是以审判时为准;“怀孕的妇女”是以审判的时候为准的,而不是以犯罪的时候;“审判的时候”具体是指从羁押到判决确定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而不仅仅是指法院审理阶段;

这里的“怀孕”应是指一种价值无涉的自然状态,无论犯了罪的妇女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是否是出于非法的目的、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达到怀孕状态,都不能适用死刑,更不能为了适用死刑而强制人工流产,被告人在羁押期间作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因为胎儿是无辜的;

“怀孕的妇女”包括被实施人工流产的妇女,而对于自然流产的妇女,根据1998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的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的总是的批复》的规定,怀孕的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注意是以起诉、审判的犯罪事实与被依法羁押的犯罪事实是否为“同一事实”为标准来判断自然流产的妇女是否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二、死刑停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原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之前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接到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后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办法:一是进行改判。人民法院认为判决确实有错误,或者罪犯确实揭发了重大犯罪事实,或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按照死刑复核程序予以改判;对正在怀孕的犯罪分子也应当予以改判。这样,原来的死刑判决就不再执行了。二是恢复死刑的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原判决没有错误;或者确认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的犯罪事实等情况不属实;或者罪犯虽有揭发犯罪事实等立功表现,但不需要改判,仍然应当执行死刑的。对这种情况,必须由原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次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恢复死刑的执行。

邢台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与其他刑罚不同,管制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可折抵2日刑期。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是可以计入执行期的,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能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是不能计入管制执行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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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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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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