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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立功如何认定,单位立功有哪些类型?

此文章帮助了50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单位犯罪立功如何认定

单位犯罪后,也完全有可能因其认识的提高,而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并接受司法审判,并以数倍之多挽回损失或揭发、检举其他单位或合作单位或个人。当然这必须是以单位的名义,体现真正的单位意志下的行为。确立单位犯罪的立功制度等于是给犯罪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提供一个悔罪或者将功补过的机会,鼓励犯罪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积极主动地检举揭发其他违法犯罪,或为司法机关提供破案线索,或协助司法机关缉捕案犯以尽快消除社会隐患,或实施有益于社会的行为来弥补其犯罪给社会带来的损害,而这些又都将促进犯罪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良性转化,以节约刑事司法成本。

认定单位立功条件有三:

(一)主体条件。按照新刑法第30条之规定,犯罪单位包括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二)时间方面。单位立功应该在犯罪预备和刑罚执行完毕之间,如果在预备之前,单位纵使有犯罪意思,也仅是单纯的犯意过程,构不成犯罪,自然也就不存在立功的问题。因为此时单位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也没有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丝毫的危害。刑罚执行完毕之后,自然也不存在刑法上的立功。

(三)行为条件。由于单位立功必须要落实到单位的行为上,故单位立功的行为条件是指犯罪单位在法定时间条件内实施哪些行为才能成立立功。

二、单位立功有哪些类型

能够成立单位立功的行为可分为四类:

(一)犯罪单位检举揭发共犯的非本单位参与实施的且经查证属实的行为。这一行为是指能够成为犯罪单位检举揭发对象的只能是与该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的自然人共犯或其他单位共犯超出与该犯罪单位共同犯罪范围的其他行为。

(二)犯罪单位向司法机关提供侦破共犯实施的非本单位参与的案件线索的行为。

(三)犯罪单位协助司法机关缉捕本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自然人共犯或其他单位共犯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即不能把犯罪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协助司法机关缉捕既非本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非自然人共犯,也非其他单位共犯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作为该犯罪单位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罪犯。

(四)犯罪单位的其他立功行为,可包括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中奋力排险而避免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也可包括在生产经营中有发明创造或完成重大技术革新等。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全面阐述了单位立功的行为条件,但仍要说明的是,单位立功行为只要具备上述行为之一即可,具体实施者只要在事实上能代表单位,就可以认定为立功。

以上就是“单位犯罪立功如何认定”,“单位立功有哪些类型”的相关介绍。立功是量刑的一个法定情节,符合条件的在判刑时是可以减刑或从轻处罚的。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立功的认定比较复杂,所以建议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不妨咨询一下专业刑辩律师,他们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是当事人能被认定为立功的一个方面,但仅交代同案犯的姓名、住址等本属司法机关能掌握的信息,即使司法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也不能认定为立功。故当事人要提供诸如同案犯隐匿地点等不为司法机关掌握的秘密信息,才可能被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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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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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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