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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提起刑事申诉,刑事申诉状的内容包括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1224人  作者:重庆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哪些人可以提起刑事申诉?

(1)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在押申诉人的现押住所等。

(2)事由。指何人因何案、不服何法院何字号的判决。

(3)请求事项。写明申诉人请求人民法院要解决的问题。

(4)申请事实和理由。这是申诉状的重要部分。首先叙述原判认定的事实,列示证据,然后针对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执行诉讼程序或对民事行政案件处理不公等错误的地方,加以申辩、反驳、纠正。

(5)呈递机关名称、申诉人签名盖章、日期。

(6)附项。申诉状副本份数和物证、书证件数。

申诉状的格式,有标题、申诉的基本情况、对方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受文机关,申诉人签名盖章、日期、附等部分。

二、刑事申诉状的内容包括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当事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核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律师代理当事人对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的申诉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候都有权提出申诉。申诉的条件和理由,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与再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这是法院出现再审案件的渠道之一。

重庆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此期限,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表明,追诉时效与刑罚权中的求刑权、量刑权有关,即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具有求刑和量刑权。此外,追诉时效与行刑权无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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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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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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