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果加重犯是指什么?
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
结果加重犯的特征是:
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也即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至于基本犯是否必须为结果犯,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论。有学者认为,只有基本犯是结果犯,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有学者则认为,在基本犯为危险犯的场合,也可以成立结果加重犯。后种观点处于通说的地位。例如,在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场合,并不需求非法拘禁行为先成立结果犯。
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3.行为对于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发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关于罪过的表现形式,我国刑法理论上颇多争议。首先,关于基本犯罪行为的罪过形式,多数学者认为只能是故意犯;有的则认为,也可以是过失犯。从立法上看,我国刑法典中的结果加重犯,其基本犯罪既可以是故意犯,也可以是过失犯。其次,关于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所持的罪过心理,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亦有不同主张:有的认为,只能出于过失;有的则认为,既可以基于过失,也可以基于故意。我国刑法理论通行认为,根据我国刑法典的规定,结果加重犯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基本犯为故意,对加重的结果也是故意,如刑法第263条第(五)项规定的抢劫致人死亡案件中,抢劫行为是出于故意,致人死亡也可以是故意。二是基本犯是故意的,对加重的结果则出于过失,如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五)项规定的强奸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强奸行为是出于故意的,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则是出于过失。三是基本犯是过失,对加重的结果也是出于过失,如刑法第136条规定的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后果严重的基本犯是过失,后果特别严重也是出于过失。
对于结果加重犯,应按照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二、想象竞合饭是指什么?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想像竞合犯的特征为: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所谓一个行为,可以是故意行为,也可以是过失行为,还可以是出自一个犯罪故意的行为,因过失又造成了另一个犯罪结果。
2.这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名。所谓数罪名,是指一行为在外观上或形式上同时符合数个犯罪的特征。至于数个罪名是否必须为异种罪名,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尚有歧议。有的学者认为,必须触犯数个不同的罪名,才成立想像竞合犯。而有的学者则承认有同种数罪的想像竞合犯。
想像竞合犯虽然在形式上是数罪,但毕竟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因而实质上为一罪。例如,某甲意图杀害某乙,晚上乘乙在文娱室和其他人围看电视之机,向乙扔去一颗炸弹,结果不但炸死了乙,而且还重伤了某丙、某丁,炸坏了彩色电视机一台。在本案中,某甲只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却触犯了数个罪名:爆炸罪、杀人罪、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某甲的犯罪行为虽然发生了几个结果,触犯了几个罪名,但不能以数罪论,只能作为一罪处理。因此,我国通行的刑法理论认为,应当按一行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较重之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