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人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以下主体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因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
2、被犯罪分子侵害造成物质损害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刑诉解释》第8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据此,单位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单位被害人不会是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对象;单位的财产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而遭受的损失是通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来弥补的,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只有单位的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单位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他们只是原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原告人仍然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
4、当被害人死亡时,其法定继承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可以”应当同第二种情况联系起来理解,即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被害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利益的维护者,有责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无权同被告人就经济赔偿通过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和解。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如何确定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通常就是刑事被告人本人,也可以是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其他人。根据《刑诉解释》第86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这里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的亲属不是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