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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间犯罪需遵守哪些规定,假释什么情况下会别撤销

此文章帮助了21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假释期间犯罪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刑法》第85条规定,对于假释犯,应当由其居住地公安机关统一监督,由公安机关交由犯罪分子居住地的基层组织以及犯罪分子工作或劳动地的基层组织进行监督考察。公安机关应当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及宣告假释的情况,向有关组织作详细介绍,并使有关群众了解这些情况,以便群众协助基层组织对假释犯进行管束。

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刑法》第84条的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这些规定,一方面为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内设定了明确的守法目标,另一方面也为监督管理假释犯的机关对假释犯进行考察设定了具体要求,便于操作。

二、假释什么情况下会别撤销

《刑法》第83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规定》第16条规定,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假释考验期不能缩短。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假释犯在此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关于假释的撤销问题,《刑法》第86条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收监执行;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收监执行;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上述规定有利于强化对假释犯的监督与考察,有利于发挥假释制度的重大作用,是值得肯定的。对假释犯新罪和漏罪的追究即包涵对假释的撤销,当然应采司法程序;对有违法行为、违规行为的假释犯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本应采用行政程序,但习惯上适用司法程序,也可仍按《刑法》第86条第3款的规定采用司法程序办理。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缓刑考验期并不代表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免除刑罚。是否执行原判,取决于他在考验期的表现,考验期间内没有再犯新罪,没发现未判的漏罪,没有情节严重的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的,期满后原判的刑罚才能不再执行。否则,需根据情况,执行原判决或重新审判。因此在考验期内的表现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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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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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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