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释该如何办理?
《刑法》第82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79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第79条的规定,对于可以假释的犯罪分子,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应当说,这也只是原则性规定,仍需考虑审理程序的具体化问题。
二、假释考验期满后怎么处理?
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依法撤消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刑法》第86条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收监执行;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收监执行;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上述规定有利于强化对假释犯的监督与考察,有利于发挥假释制度的重大作用,是值得肯定的。对假释犯新罪和漏罪的追究即包涵对假释的撤销,当然应采司法程序;对有违法行为、违规行为的假释犯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本应采用行政程序,但习惯上适用司法程序,也可仍按《刑法》第86条第3款的规定采用司法程序办理。
在假释考验期内,如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没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假释考验期满的,就认为犯罪分子的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同时,有关方面应当向犯罪分子和当地群众、组织或其所在单位公开予以宣告假释期满、刑罚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