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能适用缓刑吗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了下列情况不能适用缓刑
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1、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4、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5、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二、挪用公款罪何时能转化为贪污
判断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该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1、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采取贪污手段使其所挪用的公款不在财务账目上得到反映的,其行为以贪污罪论处,
3、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藏,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