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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单位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此文章帮助了36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单位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1)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例如商业银行利用发放贷款的职务便利,向申请贷款的单位或个人索要好处费、回扣等。索取,是指主动向他人索要;收受是指非主动地接受;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至于是否实现了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影响本罪成立。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索取、收受他人大量财物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如果国家机关、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实施了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索取、收受的财物不足定罪标准,并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则应按一般单位受贿行为对待,不宜按犯罪处理。另外,对于实施了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也不宜按犯罪论处。对于收受回扣和手续费在帐上记载的,也不宜以犯罪论处。

二、单位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l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因为行贿和受贿行为往往同时完成,且《刑法》对行贿罪和受贿罪都作了处罚,因此人们会惯性的认为,只要有受贿罪必有行贿罪,其实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并非必然对应,行贿罪有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成立行贿罪,不能以是否存在受贿犯罪为前提,而是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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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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