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
在刑法中,非法拘禁罪指的是“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其中,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构成该罪,是该罪的一种特殊情况,常被称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而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二者虽然在行为方式上都表现为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仍有不同之处。
(一)犯罪构成上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单一客体,主要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而绑架罪则是复杂客体,包含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他人的财产权益。
2、行为目的不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仅仅是为了追索自己的债务而使被害人遭受监禁之苦,在其主观上并无获取他人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的企图或要求;绑架罪则通过对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进行胁迫,意在勒索他人财物或将其他不法利益占为己有。
3、在主观上二者也不尽相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索取债务为目的;绑架罪则是直接故意并具有勒索财物或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
(二)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强度的区别
因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行为人其所有行为的目的都是围绕追回对方“拖欠”自己的债务,实现自己的债权,维护自身的利益,只要这一目的达到了,通常就会罢手,而且索要财物的数额大多不会超出债务范围。但绑架罪则不同,为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人为了攫取更多的财物,往往会采取暴力强度及危害性更大的手段,并常常伴随着伤害人质人身、生命的故意,甚至可能出现“撕票”等现象,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明显强于前者。
二、两罪名怎样判定
无论债务是否存在、是否合法,当行为人以追索债务为借口,实则意在勒索他人财物据为己有,以此为目的实施非法拘禁、扣押的行为时,应当判定构成绑架罪。
行为人最初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确是为了索要债务,但倘若在此过程中,他索要的财物数额远远超过其债务范围时,则表明其主观方面已发生了改变,变为借机勒索财物,侵犯的犯罪客体也增加了,此时,行为的定性也应相应发生变化,即实施了同一个控制他人人身自由、意在索取财物的行为,财物中既包含债务又包含了额外的他人财物,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以绑架罪论处。
如行为人最初是想通过绑架他人勒索大量财物,而双方之间恰好存在未了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此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行为人改变了初衷,决定只要被害人或其亲友清偿了其拖欠的债务即可放人,放弃了原先的要求。从表面看来,似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已由“求财”变为了“索债”,但不能因此就认定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因为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是以勒索财物的目的支配并实施完毕绑架他人的行为,在主观意图目的、客观行为、侵犯的客体等各个方面均已符合了绑架罪的全部法定犯罪构成要件,后来虽然放弃了非法索要财物的要求,但绑架罪的行为已既遂,已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所以仍应认定为绑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