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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的成立条件,故意杀人一般不判死刑的情况

此文章帮助了545人  作者:中山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故意杀人罪的成立条件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犯罪对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2、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如果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合法的,则不构成杀人罪,如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依法枪决罪犯等;

3、主观方面是故意。杀人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

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较轻”,主要是指防卫过当杀人,基于义愤杀人,杀人的预备、未遂、中止行为等。

二、故意杀人一般不判死刑的情况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中山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在剥夺他人生命的罪行中,定罪的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量刑结果,如故意杀人罪与强奸致人死亡,同样可能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有期徒刑,但因为罪名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同,量刑会有明显的区别。因此,调查过程中一定要如实告诉办案人员自己的行为目的,尽量给自己降低刑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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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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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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