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杀人罪的成立条件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犯罪对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2、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如果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合法的,则不构成杀人罪,如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依法枪决罪犯等;
3、主观方面是故意。杀人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
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较轻”,主要是指防卫过当杀人,基于义愤杀人,杀人的预备、未遂、中止行为等。
二、故意杀人一般不判死刑的情况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