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坏军婚罪如何认定?
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59条第1款),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4、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破坏军婚罪,刑法规定: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按强奸罪处罚。
二、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有什么区别?
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有以下不同:
如果行为人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双方都明知的,双方均构成破坏军婚罪;
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另一方不明知的,则明知的一方构成破坏军婚罪,不明知的一方构成重婚罪或者不构成犯罪;
如果双方均不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的,则根据情况构成重婚罪或者不构成犯罪。
对于构成破坏军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