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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的行为方式,猥亵儿童与强奸罪如何区分

此文章帮助了685人  作者:杭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在猥亵儿童罪中,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那么猥亵儿童罪的行为方式是什么?同时猥亵儿童罪又与强奸罪如何区分呢?下面我们将一一为您解答。

一、猥亵儿童罪的行为方式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

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

行为人如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动机而实施抚摸、搂抱、亲吻等较为普遍的行为,其本身不具违法性而无法律介入之必要。

二、猥亵儿童与强奸罪如何区分

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行为与猥亵儿童的行为,都可能表现为抠摸下身、吸吮、搂抱等行为,且都不需要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强制性方法,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有:

(1)行为的主体不同。前行为的主体必为男子,后行为的主体既可以为男子也可以是女人;前行为的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犯罪,后行为的主体则要求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其罪。

(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前行为的目的在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即与之发生性关系;后行为则无此目的,其是为了通过猥亵儿童来满足、兴奋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

(3)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行为的方式为奸淫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后行为幼女即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则为除性关系以外的所有淫秽、下流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

(4)所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后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则为未满14周岁的儿童,既可以是女性儿童即幼女,又可以是男性儿童。行为人在奸淫幼女的前后,实施了抠摸幼女下身、要幼女为之玩弄、吸吮生殖器等猥亵行为的,属吸收犯,后行为被前行为所吸收,应以吸收行为即前行为构成的强奸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对猥亵儿童罪的行为方式和猥亵儿童与强奸罪如何区分的回答,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猥亵儿童罪的认定方面特别容易与强奸罪混淆,而不知行为该如何定性。因此,我们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他们在实务方面经验丰富,相信他们能够给您更好的建议和帮助。

杭州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儿童,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猥亵男性的、非强制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都不是猥亵罪。对于非猥亵罪的猥亵行为,则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同样要受到处罚。需要说明的是,猥亵不满14周岁男童,情节严重的,亦构成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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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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