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有哪些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有如下情形: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劫罪与抢夺罪有何区别
抢夺行为只是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对物暴力),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使暴力;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需要研究的是,如何认定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行为性质。德国、日本等国刑法没有规定抢夺罪,对这种行为均认定为抢劫罪。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对这种行为仍应认定为抢夺罪,并从重处罚。但本书认为,对这种行为的性质不宜一概而论,关键取决于利用行使的机动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具有对人暴力或精神强制的性质。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抢劫罪。此外,行为人利用行驶的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导致被害人跌倒后,继续利用机动车拖拉被害人,迫使其放弃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