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界定贷款诈骗罪
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主体方面。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很明显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单位不能作为本罪的主体。需要明确的,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与实施诈骗贷款的行为人共谋并为之提供帮助的,理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当然,如过是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为其他行为人贷款诈骗的予以帮助行为的,则根据其情节及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可认定为贪污罪。
2、主观方面。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谓非法占有,就是将本属于金融机构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排除金融机构本身的占有权。虽然贷款诈骗一般表现为行为人意图取得所贷款物的所有权,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其在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本罪处理。依照刑法理论和司法解释,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贷款、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客观方面。贷款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即使用了欺诈的方法。具体表现为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
4、保护法益。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法益,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其中由刑法所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就是刑法上的法益。”可以肯定的是,从刑法文本和犯罪体系上看,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与金融机构贷款秩序和金融财产权。
二、贷款诈骗罪如何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
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不满1.4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1.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6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一)贷款诈骗4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其他严重情节”。贷款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8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⑵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⑶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⑷提供虚假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⑸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二)贷款诈骗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3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一)贷款诈骗16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贷款诈骗16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
⑴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⑵携带贷款逃跑的;
⑶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二)贷款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前项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