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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与精神病人性交构成强奸吗

此文章帮助了132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强奸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

二、与精神病人性交构成强奸吗

患有精神病或先天痴呆症的妇女,缺乏正常的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志。那么,强奸精神病人如何判刑?行为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非法与之发生性交的,不管使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妇女是否“同意”,均应以强奸罪论处。此外,在间歇性的精神病妇女精神正常期间,经本人同意与之发生性交的,也不成立强奸罪。

患有精神病或先天痴呆症的妇女,缺乏正常的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志。所以,行为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非法与之发生性交的,不管使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妇女是否“同意”,均应以强奸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也未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经本人同意与之发生性交的,则不构成强奸罪。

此外,在间歇性的精神病妇女精神正常期间,经本人同意与之发生性交的,也不成立强奸罪。

正确区分强奸与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性交的,不以犯罪论处。对在恋爱过程中,男方采取不明显的强制手段与女方发生性交,但后来感情破裂,女方告发男方强奸的案件,一般也不宜认定为强奸罪。

构成强奸罪会对行为人的名誉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行为人的家属都会受到社会的排斥。因此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要及时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在立案侦查起诉阶段就可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代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申诉。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熟悉案情,也能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有针对性的辩护。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判定是否是强奸罪,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的认定是一大难点。在大部分案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本来只有猥亵目的,却因为犯罪行为与强奸罪极其相似而被判处强奸罪。在判定是否属于强奸罪时,除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还应该结合其实际行为,因此聘请律师进行辩护显得尤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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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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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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