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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的立案标准,故意杀人罪如何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446人  作者:济南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犯罪之一。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应当立案,这就是故意杀人罪的立案标准。那么如何量刑呢?司法机关会根据情节轻重而定,那么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情节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将一一为您介绍。

一、故意杀人罪的立案标准

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应当立案。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二、故意杀人罪如何量刑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情节

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四、故意杀人的赔偿标准

关于赔偿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下: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4、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5、交通费、食宿费等。以死者家属实际合理支出考虑。

五、故意杀人罪的案例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柳某某(系被害人柳某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系被害人柳某之母)被告人程某 程某与柳某两人同在哈尔滨市某市场卖熟食。2007年12月10日上午,被告人程某见一熟人在柳某店内购买烤鸭,便告诉其妻杜某,说柳某在抢生意。随后杜某手持菜刀到柳某烤鸭店,将柜台玻璃砸破。柳某与妻子李某出来指责杜某,被告人程某持一把单刃尖刀冲过来,朝着柳某左侧胸部连刺两刀,柳某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柳某系右心室被刺伤导致心功能衰竭死亡柳某死后,留下一女不足两岁,妻子李某,父母双亲系双残疾人。

被害人父母虽系农村村民,但其居住在哈尔滨市已近十年,可按城镇居民标准予以索赔,最大限度保护二老的合法权益。据此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1、被告人程式某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柳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程某因琐事故意杀害柳某一案,已由贵院受理,并于今日由贵院公开开庭审理。通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代理人认同公诉机关的指控,认为正是因为柳某无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心狠手辣,草菅人命,才在短短几分钟内手持凶器仅两刀便致人死亡;也是本案的被害人柳的无辜死亡。

2、因被告人程某故意杀人导致杨某死亡,造成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352586元被告人理应赔偿。

以上就是故意杀人的赔偿标准等问题的解答,也有故意杀人罪的案例等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故意杀人罪量刑幅度大,从死刑、无期到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您有此类法律问题,建议寻求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代为处理,律师们一定会在复杂案情中抓住关键点,尽量为您争取更轻、更好的结果。

济南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在剥夺他人生命的罪行中,定罪的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量刑结果,如故意杀人罪与强奸致人死亡,同样可能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有期徒刑,但因为罪名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同,量刑会有明显的区别。因此,调查过程中一定要如实告诉办案人员自己的行为目的,尽量给自己降低刑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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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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